汉釜宫韩式烤肉加盟合同一纸空文
投诉时间:2016-08-09 16:29 投诉发布:吴俊 合同期限:1个月 涉案金额:52.1万元 门店状态:尚未开店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3号楼2层202-5,而非北京市通州区金融街园中园商务中心塞纳印象大厦,法定代表人:孙辉,股东:郭旗、郭士明、孙辉,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零售工艺品(不含文物)、针纺织品、体育用品(不含弩)、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文具用品;会议及展览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策划;文艺创作;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风险预警
2016年7月5日,我和朋友去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住邦2000大厦2号楼2003室的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考察汉釜宫韩式烤肉这个项目。一到公司后就先看了汉釜宫韩式烤肉的宣传视频,接着,公司的招商经理韩磊(手机:131420*1422[?])和我们谈了一会儿,然后带我们到公司的实体店参观并用午餐。
下午2点左右,汉釜宫韩式烤肉招商经理韩磊又把我们带到公司的总部北京塞纳印象餐饮集团,参观了总部的办公楼后,他就租金跟店面问题和我们进行了沟通。之前我们已经看好了一个店面,但是迟迟没能谈下来,招商经理韩磊信誓旦旦地保证说他们去绝对可以谈下来,但是要求我们先交订金,我们觉得不靠谱就不愿意交。之后韩磊一直要我们先交订金,还承诺说如果选址不能让我们满意,可以无条件把订金退还给我们。这一切都有录音为证。我们录音里是这么说的:如若甲方未能选到合适的位置让乙方无法开店,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本订金无条件退还给乙方。但是写的时候没有写“无法达成共识”这几个字,只是手写加上了两条:1、如果甲方未能选到合适位置让乙方无法开店,双方无法达成合作,本定金无条件退给乙方;2、尾款在乙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3日内支付给甲方。于是,我们将20000元订金打到汉釜宫韩式烤肉提供的支付宝账号上。
最后店铺没有谈下来,公司也没有给我们提供合适开店的位置,于是我们要求退还订金。汉釜宫韩式烤肉的回复是立即退款只能退40%,不然就得等他们把这个名额转让出去才能退款。我们当然不能接受他们的处理办法。现在,我决定起诉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请中诉网(官方网址:www.zsw.org)给予支持。
汉釜宫韩式烤肉政府媒体回复
(抄送之后如有回复,点击这里 上传完整材料 查看内容)
@公安部刑侦局 @北京政法 @北京12345 @北京市场监管 @北京税务 @平安北京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朝阳 @12345朝阳分中心 @北京朝阳市场监管 @平安朝阳 @朝阳商务 @中国市场监管报 @参考消息 @人民法院报 @法制日报 @人民日报 @法治进行时 @北京电视台 @北京卫视 @BTVi生活 @北京日报 @北京晚报热线 @人民日报数字传播 @新京报 @北京头条 @长安街知事 @北京晚报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56503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49267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38659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37938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27327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31914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27552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朝民(知)初字第44696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朝民初字第37590号
汉釜宫韩式烤肉投诉人员名单
(如果您有相同遭遇,点击这里 发布投诉内容 共同维权)
吴俊 先生 湖南省长沙市 手机号码:1314***1422 查看联系方式参与集体起诉
程付民 先生 山东省青岛市 手机号码:1750***2827 查看联系方式参与集体起诉